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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7-03-10 00:00  
  

衡阳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形式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各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各函授站请假,报学校批准,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成人教育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新生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已录取的专科升本科新生,未通过专科学历认证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处理。取得学籍学生学籍信息修改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短期内不能入学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如审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录取新生如因单位特殊工作需要,确在短期内无法入学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于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如所入学的学校函授站(点)的学生人数不够正常开班,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已录取新生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就近函授站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应于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第三、四、五条规定中的学生入学时,如遇原函授站停办、撤消或函授站未开设学生原录取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班,学生可转入学校的其他函授站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入学。

第七条 每学年第一次面授开始时,学生必须在所属函授站办理学年注册手续。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学年注册,不能随班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和课程考核。

第二章 标准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函授学制与修业年限为:高中起点升本科学制5年,修业年限为5~7年;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学制均为2.5年,修业年限为2.5~4.5年。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中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经补考及格的按及格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补考后仍不及格按最高分记入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档案。函授站应当及时向学生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条 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的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等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与五等级记分制的折算办法如下:90~100为优、80~89为良、70~79为中、60~69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课程考核成绩中,考试或考查成绩占70%,平时的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小测验、出勤等综合成绩占30%。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不合格者,可准许补考二次。第一次补考在下学期面授时进行;第二次补考在毕业前或随下一年级课程考核时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可申请缓考并办理缓考审批手续。缓考者参加同课程的补考,其成绩记分时不作“补考”处理。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参加考核后不交试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衡阳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或免考:

(一)入学前三年内已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自学考试,交验自考主管部门成绩证明,准予免修免考,其成绩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二)入学前三年内在普通高等学校进修过的同专业同层次同一课程,成绩在合格以上者,交验进修学校教务部门证明,准予免修免考,其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三)复学学生、留级学生原课程评定成绩在及格以上者, 准予免修免考,其原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经入学,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患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因工作性质要求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和生源变化情况,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转专业一经确认,不再更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并参加新专业课程学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文科与理科跨类转专业的;

(三)录取为音乐、美术、体育类跨类转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六)毕业年级的学生;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毕业年级的学生;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学生转专业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人申请,转出和转入函授站(点)签署意见,由学校审批后,办理校内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二)学生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各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且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者;

(二)因其它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学校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因病休学必须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方案),经本人申请,函授站(点)签署意见,由学校审批, 办理休学手续。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除应征入伍者外,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查(因病休学必须有二级甲等以及上医院复查诊断证明和意见)合格,可以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原函授站下一年级学习,若函授站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函授站相近专业或到其他函授站该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及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或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应予退学;

(二)每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门数累计达4门次者应予留级,累计达5门次者应予退学;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应予退学;

(四)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

(五)一学期无故不参加面授学习或未参加课程考核者,应予退学;

(六)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可办理退学手续。

(七)违反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相关规定入学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 留级学生如所学专业无后续专业班,则留级转入相近专业就读或跟原专业班试读,试读期间的课程成绩考核经补考后累计达6门次不合格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九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公告送达等。公告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10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公告送达等。公告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1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一经退学,学籍即行取消。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一次未通过课程的补考,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时的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可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进行学历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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